抗辯權是對于他人請求進行對抗的一種權利,它是針對合同雙方當事人而言的。在法律上,抗辯權的行使是有一定的條件的,它根據行使對象、行使范圍和行使條件的不同而分為幾種不同的抗辯權。下面律霸小編將為大家詳細介紹這幾類合同的抗辯權,希望會對大家帶來幫助。
一、合同的抗辯權包括哪些?
1、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合同法》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法律上的根據,在于雙務合同之債權債務在成立上的關聯性,一方債權債務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債權債務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關聯性決定了履行的關聯性,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履行自己所負的債務,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
2、先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當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履行抗辯權。當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但是其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抗辯權的特點
1、抗辯權的客體是請求權,而且該項請求權只能是具有財產內容的抗辯權。
2、抗辯權是一種防御性而非攻擊性的權利。只有一方當事人行使請求權,另一方當事人才可能對此進行抗辯,否則"對抗"就無從談起。
3、抗辯權的有效行使權是對請求權效力的一種阻卻。它并沒有否認相對人的請求權,也沒有變更或消滅相對人的權利。
我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則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抗辯權是永久性的權利。
5、抗辯權沒有被侵害的可能。抗辯權之外,多了請求權這樣一個保護層。
在法律上,合同的抗辯權根據行使對象和行使條件的不同可以分為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同時履行抗辯權這三種,這幾種抗辯權的目的都是為了使合同當事人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抗辯權是對抗對方的請求權時行使的,只有當對方行使請求權時,當事人才可以對請求進行抗辯,它不能由當事人主動發起行使。
不安抗辯權行使怎么確定
連帶責任的保證人之間有先訴抗辯權嗎
什么情況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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