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有追訴時效嗎
追訴時效是刑法規(guī)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刑法》第88條第1款規(guī)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時效是多久
我國刑法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標準,規(guī)定了4個檔次的追訴時效。根據刑法第87條的規(guī)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定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根據上述規(guī)定,在確定具體犯罪的追訴時效的期限時,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分別適用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相應條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進行計算追訴時效期限:
(1)在只規(guī)定一個量刑幅度的條文中,應依照該條文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的期限。
(2)在一個條文中規(guī)定有兩個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應按與其罪行相對應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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