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公民更加關注自身權益的保護,在平時的生活中,人們經常會因為一些原因需要和他人簽訂合同,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我國法律規定,合同雙方是擁有抗辯權的,那么其中同時履行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有什么區別呢?我們來關注下。
一、概念不同
1、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2、先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先期違約的抗辯。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首先違約,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辯權是對負有先履行義務一方違約的抗辯,亦即對先期違約的抗辯。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中國合同法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發生于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于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二、構成要件不同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
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辯權構成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須有先后履行順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債的本旨。
三、適用條件不同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互負債務,且雙方債務有對價關系;
2、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且均已屆清償期;
3、當事人一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
4、對方當事人應履行的義務是可能履行的。
(二)后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1、需基于同一雙務合同;
2、該合同需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
兩者概念不同,構成要件不同,當然適用的條件也是不一樣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存在的合同是沒有履行順序的規定的,而先履行抗辯權是有順序規定的,當然兩者都存在于互負債務的雙務合同之中,都是對雙方權益的保護。
連帶責任的保證人之間有先訴抗辯權嗎
什么情況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行使怎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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