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如何在打擊網絡誹謗的同時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以衡平國家、社會、個人三者之間的關系是一個難題。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明確“網絡誹謗”入罪標準,即謠言被轉發超500次可判刑,明知誹謗仍提供幫助以共同犯罪論處。
網絡誹謗的產生背景
網絡誹謗隨著網絡的普及,利用互聯網發布公民隱私、欠文明甚至誹謗色彩言論的網絡誹謗行為時有發生,統一論壇人身攻擊現象甚囂塵上,或政治攻擊,或無中生有,或穢語謾罵,完全無視法律,將論壇搞的烏煙瘴氣,有些人身攻擊大有文革遺風,以政治帽子和污蔑替代說理,肆無忌憚,霸道蠻橫,令人憎惡。
2009年新伊始,國新辦等部門開展整治互聯網低俗之風專項活動,提倡自覺抵制網絡低俗之風,創建和諧文明的網絡環境。
網絡誹謗主要特點
網絡誹謗與傳統誹謗相比,有其更為鮮明的特性,對網絡誹謗管制更容易產生公民言論自由和公民名譽權的價值沖突。實踐中在認定上存在很大分歧,因此,如何通過具體情節確切認定,確定罪與非罪,乃至歸責都至關重要。
互聯網的出現將影響傳統誹謗法的許多方面,尤其是跨國訴訟問題?;ヂ摼W比傳統出版和廣播技術的普及和便利,信息交流的快速、便捷,極大地改善了公民的言論自由。
網絡交流可以輕易跨越國界,比如居住在美國的被告,可能將誹謗信息傳到英國,如果被告在誹謗訴訟有利于原告的管轄區(英國)答辯,那么被告就可能要收斂一下他們的言論以遵從原告國家對言論有較多限制的法律。理論上,遭受互聯網誹謗的原告,可以在有利于自己的管轄區(英國)內,對處于有利于被告的管轄區(如美國)的誹謗者提起訴訟。
對于一個對言論自由有較多限制、新聞媒體較多為政黨服務的政府來說,互聯網上的誹謗無疑是一個恐怖的東西。持不同政見者如果想向他們的祖國傳播誹謗信息,可以通過互聯網很容易地辦到,而且能夠遠距離做到。受到誹謗的政府官員甚至難以找到誹謗的來源。傳統媒介信息主要由官方提供,政府制定的各項政策以及政府官員本人在互聯網上成為人人可以評論的對象。
誹謗罪的立案標準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
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
不構成誹謗罪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
1.泄露并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
3.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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