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們來說,遺失物遺忘物兩者單純看起來意思差不多,但實際上卻有著本意上的差別。“遺失物”從“無”到“無”,“遺忘物”從“有”到“無”,國家刑法對于這一方面有明確的規定,刑法遺忘物和遺失物區別是什么呢?下面律霸小編將為您進行詳細的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大家區分三者的區別!
一、刑法遺忘物和遺失物區別
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第二款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薄段餀喾ā返?07條、109條至第113條對遺失物拾得人的權利與義務、無人認領遺失物的歸屬等內容作了規定,也沒有涉及到遺忘物。這里都明確采用了“遺失物”一詞。由此可以看出民法中未對遺忘物進行法律規制,而依照我國《刑法》第270條之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 罰金。刑法中是以拾得遺忘物為規范對象的,而非以拾得遺失物為調整對象。由于民法與刑法分別采用兩個不同的術語,因而民法學界有人認為遺失物與遺忘物應當加以區分,這種區分主要表現在:
1、從占有人喪失對物的占有時的心理狀態而言,遺失物占有人遺失動產時,往往是無意識的,事后也一般難以準確回憶或說明遺失發生的具體地點;而遺忘物的占有人均是有意識地將物放置于某地,事后也能準確地回憶或說明物所遺留的具體地點或場所。
2、 從拾得人的主觀心理狀態而言,拾得人對于所拾之物是遺忘物還是遺失物,往往會有直觀的判斷。侵占遺失物與侵占遺忘物所負法律責任迥然,一個只是作為民事糾紛來調解,而另一個要遭受國家刑罰。原因就在于,如果這兩種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主觀惡性是不同的。侵占遺失物的主觀惡性小,所以只賠償;侵占遺忘物 的主觀惡性大,所以要受刑罰懲罰。
3、從占有變動模式上,遺失物為“占有— 無人占有”模式,而遺忘物采取“占有—占有” 模式。[10]正是遺忘物物主的遺忘行為造成場所管理人對遺忘物自動取得占有,不管管理人是否發現并拾取遺忘物。
4、從法律效果上,遺失物的拾得人享有費用或報酬請求權,而遺忘物的拾得人或發現人不享有費用或報酬請求權。
以上文章就是小編對于刑法遺忘物和遺失物區別的問題的全部解答,刑法學者從侵占罪的犯罪對象與客體出發,有著較多的論述。對于兩者之間,各個學者之間都有著諸多爭議,具體的要根據國家的法律規定來看,行文至此,還想了解更多相關的知識歡迎再次咨詢律霸。
拾得遺失物之債有哪些特征?
拾到遺失物拒不歸還會有什么處罰
關于遺失物的問題的法律規定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土地承包經營權需要交稅嗎
2021-02-25違法征地政府敗訴會被追責嗎
2021-02-09雇員交通肇事,雇主是否要承擔賠償
2021-02-26打工不簽合同會產生哪些風險
2020-12-05治安拘留十天可以保釋嗎
2021-01-11先予執行多少天
2021-03-11再審提交哪些證據,才是新證據
2020-11-15離婚訴訟狀怎么寫
2020-11-12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如何避免簽訂無效的勞動合同?
2020-12-06實習期間因工作導致腰間盤突出屬于工傷嗎
2021-02-28公司經濟性裁員的規定
2021-01-15員工簽字又反悔 訴至法院被駁回
2020-11-16某保險公司訴梁某一般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案
2021-03-14意外受傷保險不理賠怎么處理
2021-02-16海嘯損失可獲得理賠嗎
2021-02-22保險公司如何認定死亡
2021-03-22無證駕駛保險公司是否賠償
2020-11-12購買旅游意外傷害保險警惕四誤區
2020-11-15保險受益權的法律性質
2020-12-12如何讓保險索賠變得容易?
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