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指的是在雙務合同中,合同關系中的其中一方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請求履行合同時,按照法律規定享有的可以暫時拒絕對方的請求權,暫不履行自身的債務的一種權利。抗辯權的設置是為了在合同有違約情況出現時可以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下面就來了解一下法律規定合同中的抗辯權的種類有哪些。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雙方互負義務)的當事人應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前,有拒絕對方請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權利。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有四個:(1)雙方之債務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須相對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行為。(4)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以合同具備能履行的客觀條件為準。
二、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拒絕其履行請求的權利。
其成立要件是:(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2)兩個債務之間有先后履行順序;至于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狀態。
三、不安履行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義務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擔保之前,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其成立條件是:(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給付的危險。(3)后給付義務人未提供適當擔保。如果后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不得行使不安抗辯權。
中止履行是指雙方合同中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時,因法定事由暫時停止履行自己承擔的合同義務。《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雖然法律規定合同履行中有先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履行抗辯權等權利來維護當事人權益,但這些抗辯權只是一時的相對的,當導致抗辯權有效的原因不存在了,當事人就無法繼續行使抗辯權,而需要按照合同履行義務。
什么情況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債務人行使的抗辯權有哪些
連帶責任的保證人之間有先訴抗辯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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