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在實際辦案過程中,一些犯罪嫌疑人由于是在逃犯、通緝犯、有犯罪前科、犯有其他重大罪行等原因,拒不說出自己的姓名、住址,或者故意偽造自己的姓名、住址,偵查人員難以掌握其真實身份,偵查工作往往因此受到嚴重困擾。針對這種情況,刑事訴訟法除了明確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自其真實身份被查清之日起計算外,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即使犯罪嫌疑人的真實身份無法查清,規定也應當移送起訴,不能讓案情已經清楚的案件久拖不決。當然,如果可能,還是應當盡量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真實姓名、住址等情況,不能因為上述規定就可以隨意不對犯罪嫌疑人的真實身份進行查證。根據規定,對身份不明有犯罪嫌疑人進行起訴,前提條件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即按照法律規定的要求,對犯罪行為的查證已達到了偵查終結的要求,符合起訴的條件。在提出起訴時,對于犯罪嫌疑人自己報出了姓名但是無法查實的,即使明知其所報姓名、住址等是虛假的,只要不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對于不報姓名又無法查證的,可以用代號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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