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jù)的一種訴訟活動。
補充偵查的期限是多久,補充的次數(shù)是多少
補充偵查最多兩次,一次不超過一個月。
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jù)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jù)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jù)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guī)定和第205條的規(guī)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fā)現(xiàn)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并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應當在1個月以內完畢。
另外,根據(jù)《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審判期間,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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