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可以通過何種途徑尋求救濟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被害人對主管機關的不立案決定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也可以不經(jīng)復議而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人民檢察院予以監(jiān)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刑事訴訟法賦予控告人申請復議權,一方面是為了有效保護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是對公安司法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效監(jiān)督和制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七十六條?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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