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負責犯罪案件,那么,物品不慎遺失,應該找什么部門呢?物品遺失,為自己主觀原因遺失,拾取者并非是以盜竊、行騙等手段取得,公安機關是不予以立案的。不過,若物品遺失,能夠通過有效途徑得知是何人拾得,若對方拒不歸還,可報警,公安機關確定是否立案。接下來,365律師將和大家分享遺忘物公安機關不立案如何處理。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物品丟失要及時報警,公安機關經過審查確定是否立案,當事人對不立案有異議的可提起行政復議。
如果撿到物品或錢的人拒不歸還的,就涉嫌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六條,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條,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由于自我遺忘,造成物品遺失的,公安機關是不予以立案的。那么,遺忘物公安機關不立案如何處理呢?若是能通過有效途徑得知物品被何人所拾走,可主動聯系對方要求歸還。若物品價值過大,對方拒不歸還,這時候就可以報警要求公安立案。公安機關經過審查,確定是否立案。
公安立案之后是什么程序
立案之后撤案是什么意思
沒有立案能夠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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