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錄了口供檢察院還會錄口供嗎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嫌疑人進行訊問后錄了口供的,將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后,檢察機關認為需要繼續偵查的,是可以訊問嫌疑人錄口供的。
第一百六十九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査。人民檢察院經審査,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査,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査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遵循哪些規則
一,訊問犯罪嫌疑人前,偵查人員應當認真的審閱全部案卷材料,仔細分析案情,確定訊問的重點和應當查明的全部問題,必要時應當制作訊問提綱,使訊問工作有目的、有計劃的進行。
二,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其他行使偵查權的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在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中工作的其他人員,不能訊問,以防止濫用偵查權。
三,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這樣做的好處是:
1,可以有問有記,提高工作效率。
2,可以互相監督,防止違法亂紀,也可以防止被告人誣陷。
3,可以防止犯罪分子行兇,保障訊問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
五,為保障未成年人和生理上有缺陷的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訊問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且將這種情況記名筆錄;訊問不通宵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人、外國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為他們翻譯。
六,為保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如實陳述情況,訊問犯罪嫌疑人時,不準采用刑訊逼供、威脅、引誘和欺騙的方法,不準指名問供。
七,訊問應當制作筆錄。
八,訊問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記錄的同時可以錄音。
九,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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