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山東省公安廳《關于確定盜竊罪執行具體數額標準的通知》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山東省公安廳聯合下發《關于確定盜竊罪執行具體數額標準的通知》,確定盜竊罪執行具體數額新標準,即認定盜竊罪“數額較大”的標準為“2000元以上”、“數額巨大”的標準為“6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為“40萬元以上”。這是山東根據“兩高”最新司法解釋要求,綜合考量山東經濟發展狀況等各方面因素后,對1998年確定的數額標準作出的相應調整。
依據“兩高”《解釋》第二條、第六條的規定,凡具有“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等八種情況之一的,入罪標準可以按照百分之五十計算,即對具有以上八種情形之一的犯罪,山東執行的入罪標準可以降低為1000元。而對《解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諒解及其他輕微情節”等情形的,即便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也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為統一全省執法標準,在出臺新的盜竊罪數額標準時,《通知》同時對盜竊罪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標準作出規定,規定了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萬元以上的,或價值70萬元以上并具有《解釋》第二條第(三)至(八)項規定的加重情形之一的,可由中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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