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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忘物從字面意思淺顯的理解,就是遺失的物品或者失散的動物等等,按照我們經常的生活經驗,如果有東西遺失或者遺忘,就應該找公安局,但是很多人找公安局之后,會疑問遺忘物公安是否立案,對此,我國的法律以及公安部門對于遺忘物公安立案有做明確的規定,并且對于遺忘物不還的處罰也有相應的規定。
一、遺忘物
1、法律定義:非基于物權權利人的本意脫離權利人的占有。
2、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二、遺忘物公安立案與否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1、物品丟失要及時報警,公安機關經過審查確定是否立案,當事人對不立案有異議的可提起行政復議。
2、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范圍是:明確是公安機關管轄的、需要被追究責任的案件。由于個人的疏忽遺失財物與盜竊、搶劫等刑事案件有本質區別,根據規定,警方通常都不予立案。
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三、遺忘物不還的后果
1、《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關于遺忘物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遺忘物不等于遺失物,對于遺失物而言,如果不歸還,可能產生民事法律上的關系,或者是道德上的譴責。
公安部門對于案件立案有明確的規定,因此遺忘物公安是否立案要根據事情的實際情況而定,一般不屬于公安管轄范圍的,公安局是不會立案的,同時并通知報警人員,報警人員對于公安立案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部門申請復核。同時,如果拾得遺忘物,應該積極交于遺忘人或者公安部門,如果私自占有,按照法律規定會受到應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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