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過失是行為人對自己的過失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主觀基礎。那么,它是以什么樣的價值,決定了社會對行為人主觀的可責難性呢?或者說這種心理狀態為何被評價為犯罪心理,即其本質屬性如何?在刑法理論上,學說、認識不盡一致,我國刑法學界對此也探討的不多,鑒于此,筆者擬對該問題略述管見。一、近現代西方國家刑法中犯罪過失的學說近代西方國家刑法中過失犯罪的立法,起源于古羅馬法的規定與精神,但有關犯罪過失的概念,直至中世紀后期才產生于意大利注釋法學中。與中國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刑法對罪過的規定相比,由于西方國家的統治者不同于我國古代統治者側重于通過倫理規范來指導人們的行為,而是側重于通過刑罰的懲罰作用來維護社會秩序,因此,其刑法顯得較為落后和野蠻。對西方近代過失犯罪的刑事立法影響最深的,還是近代啟蒙思想家的有關論述和思想。新興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對司實行罪刑擅斷和濫罰無辜進行了猛烈的抨擊,提出了“無罪過者無責任”的口號。(注:見胡鷹:《過失犯罪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15頁。)意大利刑事古典學派的代表人物貝卡利亞(Beccaria),關于重視主觀罪過,避免客觀歸罪的思想;德國刑法學家費爾巴哈(Feuerbach),關于將過失作為行為有責性要素,主張無責任則無刑罰的思想,對近代西方國家過失犯罪的立法產生了直接的指導作用,并成為大陸法系國家過失犯罪刑事立法的理論基礎。(一)關于犯罪過失的本質犯罪過失是對應于犯罪故意而存在的概念,但這并不是說犯罪過失的概念只是從屬于犯罪故意概念而存在。然而,不可否認,犯罪過失的概念逐漸走向成熟,則是與犯罪故意的研究有著最直接、最密切的聯系。換言之,“過失,以不存在故意時才能成為探討的問題”,(注:團藤重光(日)主編:《注釋刑法》(2)之Ⅱ(總則)(3),有斐閣1981年日文版,第380頁。)所以,對犯罪過失的認識過程,是在相對于犯罪故意的認識過程中產生的。我國學者,通常依照刑法史上對犯罪過失認識的發展進程,將理論上對犯罪過失本質的認識歸納為三種學說,即:無認識說、不注意說以及避免結果說。1.無認識說,是反映古代刑法制度發展過程中,人類對事物早期樸素、直觀觀察、思考的思維方式及刑法思想。西方羅馬法時期,認為“過失犯之處罰,在于行為人疏忽未認識行為之違法性,或由于行為人之錯誤,致未認識其行為之結果,凡此均可因有所需要之注意而得以避免。”(注:蔡墩銘:《唐律與近世刑事立法之比較研究》,第160頁;轉引自胡鷹:《犯罪過失研究》,第61頁。)大陸法系國家,十二世紀后,在侵權責任的主觀要素上,由于深受羅馬法的影響,將刑事責任的主觀要素也分為故意、過失兩種,但對于兩者的界限,最初也就是以對事實有無認識來區別的。凡是行為人明知行為將損害他人利益而為之,即為故意;對應加以注意的事情,怠于注意而為之,則為過失。正是從這種與故意區別中,可以說無認識說是從對犯罪故意的認識說中派生出來的。這種過失的認識的學說直到中世紀還有著廣泛的影響。例如當時的日爾曼法,“也和其他許多國家早期法律一樣,在犯罪和民事侵權行為之間沒有明顯的界限。”(注:儲槐植:《美國刑法》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82頁。)因此,在針對犯罪而言,仍遵循“對于責任來說,是否認識結果,具有重要意義。”(注:(日)真鍋毅:《現代刑事責任論序說》,法律文化出版社1983年版,第35頁;轉引自姜偉:《犯罪故意與犯罪過失》,第245頁。)在刑法發展史上,從“最初,既不分別行為的結果和偶然現象,也不問犯人對于犯罪事實有無認識,只知按行為及行為后繼起的現象來衡量犯人的責任”,(注:蔡樞衡:《中國法史》,廣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85頁。)到考察行為人對犯罪事實有無認識來區別責任程度,這是一個具大的歷史進步。正如有學者指出的,無認識說是立法者向犯罪過失理論化邁出的第一步,是人類對犯罪過失的第一次概括,反映著早期的法律文明。(注:參見姜偉:《犯罪故意與犯罪過失》,群眾出版社1992年版,第247頁。)但無認識說所存在的缺陷,也正如學者們指出的那樣,或者可將無法預見結果的意外事件納入過失,或者可將雖認識到結果,但自信可以避免結果發生的自信過失視為故意。這顯然都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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