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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貸關系中,向被人借了錢的一方稱之為借款方,而借出了錢的一方則屬于貸款方。不同的主體在借貸關系中享有的權利履行的義務不同,但不管哪一方都是有可能出現違約的,而此時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也不一樣。那其中借款方違約要承擔什么責任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借款方違約要承擔什么責任
借款合同的雙方,在發生合同糾紛的時候,必須要了解的是雙方的違約責任,這樣才可以更好地去維護自身的合同權益。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期內,銀行可以停止發放新貸款。合同對借款有約定用途的,借款人須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實施的監督檢查。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并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加(減)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貸款方的違約應承擔的責任
(1)貸款方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應與加收借款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2)銀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員,因失職行為造成貸款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不管是作為借款方還是貸款方,要是存在違約行為的話,此時肯定是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的。但具體因為違約的行為不同,也就導致實際承擔的違約責任不一樣,有的是支付違約金,有的是賠償損失。要是對借款人違約或貸款方違約不知道怎么處理的,可以先咨詢一下專業的律師再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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