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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為了退出債權債務關系可以將自己的全部債權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由于債權轉讓涉及三方當事人的利益,因此比普通的債權債務關系更為復雜,風險也更大。那么現實中債權轉讓的風險該怎么避免呢?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債權轉讓的風險該怎么避免
債權轉讓的風險主要是指受讓人對債權讓與法律風險的防范,針對這個問題,我們有以下的防范措施:
1、避免簽訂已過訴訟時效或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債權讓與的風險,受讓人在與債權人進行談判時,應盡量聘請律師參與談判和調查。簽訂合同前受讓人應聘請律師調查債務人的相關情況,如住所、財產狀況等,避免利益受損。
2、對于債權人通知債務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轉讓合同中應做出明確約定,要求債權人須于合同簽訂后多少日內通知債務人,并約定通知的形式。不輕信債權讓與合同中載明的“債權轉讓通知由債權人負責通知債務人,否則一切風險和責任由債權人承擔”或者“如無法通知債務人的,將退回已收對方的價款”等謊言。
3、為防止受讓瑕疵債權,受讓人要求轉讓人對轉讓的債權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4、為避免債權二重讓與的情況發生,受讓人必須注意落實以下防范措施:
(1)設立債權人保證條款,如債權人明確聲明合同項下的債權無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且權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強制執行的情況或已設擔保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債權人沒有與第三方簽訂過本合同項下債權讓與合同,并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
(2)雙方共同將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簽收,或公證郵寄轉讓通知給債務人。
(3)共同擬定債權轉讓通知回執的內容格式,載明:“債務人于×年×月×日收到債權人×××將××(內容及金額)的債權讓與受讓人×××的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聲明,在簽收本通知回執日之前,沒有收到債權人將相同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通知?!睋俗C明本受讓人受讓的債權通知時間在先,同時也可避免債權人與債務人串通,將已讓與的債權再行讓與第三人時將通知回執的時間倒簽。
二、債權轉讓的風險該如何防范
除了受讓人對債權讓與的風險外,債權轉讓過程中還存在表見讓與的風險。表見讓與,即當債權人將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后,即使讓與合同未成立或未生效,但債務人基于對通知事實的信賴而向受讓人履行仍然有效。
表見讓與情況下,債務人向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債權人無權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此時需要注意的是,讓與人在未如數收到受讓人對價的情況下,不向債務人送達債、權讓與的通知,這樣也可以防范受讓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債權讓與人合法權益的風險。
如果您打算轉讓債權的話,一定要小心防范可能存在的債權轉讓的風險,以免造成損失。當然,要是不滿足法律中規定的轉讓債權的要件,那么具體進行的債權轉讓行為也會被認定為無效的。實踐中,若你在這方面遇到了什么問題的話,請及時聯系我們律霸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進行解決。
債權轉讓的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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