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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債權債務的關系中,我們都知道如果當自己的債權受到損害時,而且債務人有怠于行使自己對次債權人的權利的時候,作為債權人,是可以申請代位權訴訟的。而我們也知道,民事訴訟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解決,但是代位權卻不能進行調解。如果代位權訴訟不能調解怎么辦?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相關內容吧。
代位權訴訟不能調解怎么辦
代位權訴訟,如果不能調解的,人民法院需要根據事實和法律,及時作出判決。
次債務人原則上不能提起反訴。
代位權訴訟是債權人根據法律規定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代債務人提起訴訟,因代位權人承接債務人的權利,且無法代債務人履行義務,故代位權不能作為反訴的對象。
次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可以主張其對債務人的抗辯,但不能主張對代位權人的抗辯。
《合同法解釋(一)》第18條第1款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該抗辯包括在代位權訴訟前發生的抗辯事由,也包括在代位權訴訟后出現的抗辯事由,如次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主動向債務人履行債務導致債務人的權利消滅等。但次債務人不能以代位權人與其之間沒有法律關系為由進行抗辯,也不能以其與代位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作為抗辯事由。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之前,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已經簽訂有管轄協議,應當如何加以協調之問題。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權訴訟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與協議管轄的法院不一致時的情況,如果二者是一致的,則不存在需要加以協調的問題。為了平衡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筆者認為,可以分兩種情況來處理這種管轄的沖突。一方面,在原則上應當認定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管轄協議對代位權訴訟沒有約束力,因為,盡管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存在管轄協議,但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不向次債務人提起訴訟之條件下,如果讓債權人受該管轄協議的約束,則顯然對債權人是不公平的,此其一。其二,管轄協議是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簽訂的,債權人并不是該協議的當事人,既然債權人不是簽訂該管轄協議的當事人,原則上就應當認定代位權訴訟之管轄不受管轄協議的約束。其三,依據《合同法解釋》的規定,代位權訴訟由被告(即次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因而在一般情況下,這種管轄并不會給次債務人帶來很大的不便。
在債權債務的關系中,代位權訴訟是債權人代位行使法律規定的權利。通過上文的詳細解答,我們清楚了代位權訴訟不能調解怎么辦。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債權債務人在行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時,也是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下進行的。如果大家對這方面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來聯系我們律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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