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程序繁瑣,缺乏邏輯性。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拘傳、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逮捕五種刑事強制措施應是獨立適用、互不包容的。因此,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既采用取保候審,同時又適用監視居住、逮捕等其他強制措施。當司法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時,前一種強制措施從理論上說無須解除,自后一種強制措施決定之時便應當自動失效。該《規定》引入不必要的解除程序,顯然是冗余的。
二、個別特殊規定,缺乏統一性。綜觀相關司法解釋,除了取保候審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需要辦理解除手續以外,其余強制措施的變更均無解除原強制措施的規定。同為強制措施,緣何僅僅變更取保候審需要辦理解除手續?這一特殊規定顯然將取保候審脫離于其他強制措施之外。筆者認為這一規定缺乏必要法定條件和理論基礎,因為取保候審與其他強制措施同為強制措施的一種,屬并列關系,只是強制的方式不同,并不具備特殊屬性。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股權轉讓的形式有哪些
2020-11-28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標權益的保護
2021-02-02交通死亡補償費計算依據
2021-01-23購房黃皮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2021-01-04取保候審是犯罪情節輕的嗎
2020-12-03個人公司破產個人財產要抵債嗎
2020-11-11申請撤銷脅迫婚姻怎么進行
2020-11-13著作權案件訴訟費用如何繳納
2021-03-03車禍導致他人父母死亡應該賠多少錢
2021-02-26起訴之后被告變更法人是否違法
2021-02-24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經營權證不一致如何解決
2020-12-08離婚時房子如何分割,離婚公租房怎么分割?
2021-03-07解除競業限制是勞動仲裁嗎
2020-11-18工資停發多久算是勞動關系終止
2020-12-27實習期離職要交違約金嗎
2021-01-04航空意外傷害保險怎么賠的
2021-02-24航班延誤險怎么賠償,如何申請
2020-11-29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受益權的喪失的幾種情況
2021-01-09自殺保險公司理賠多少
2021-02-12財產保險投保方違約怎么辦
202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