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質押作為一種新型質押方式,在拓寬貸款抵押擔保范圍時,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開辟了途徑。但由于其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如何防范此類貸款風險需引起銀行警惕。
(一)應收賬款合同效力與解除引發風險。用于設立質押的應收賬款是否成立、能否最終實現,與產生該應收賬款的基礎合同效力密切相關。如果基礎合同本身存在交易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交易合同效力被認定無效,所設立的質押也必然無效。因此,無效的基礎合同必會導致應收賬款質押權無法實現。對于合同債權質押后當事人能否解除合同,法律未作明確規定,根據《合同法》規定,如存在法定或約定條件,解除權人可單方解除合同,即單方解除合同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就解除。一旦質押權人主張限制出質人或債務人行使合同解除權時,因缺乏法律依據,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二)因出質人違規操作引發風險。應收賬款債權存在虛假的風險包括:出質人欺詐,即以根本不存在的應收賬款出質;轉移賬款,即出質人收取了付款人所欠的款項,但沒有向融資銀行還款而是挪作他用;應收賬款清償后,但出質人未入賬仍出質。盡管《物權法》第128條規定了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質權人和出質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因此,一旦出質人將已出質的應收賬款再次轉讓,必然會影響質權人的質權實現。
(三)應收賬款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引發風險。應收賬款能否被質權人順利受償,在很大程度上與債務人的資信狀況和償付能力有關。如果應收賬款債務人因經營不善或還款意愿差等原因不能償付所欠款項,導致出質人無法收回應收賬款,就會使質押權人的質權無法實現。尤其是對于尚未發生的未來債權質押,這類質押貸款大多涉及大型基礎設施建設,質押的是預期收益,如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的收費權質押,建設中項目資金到位情況和竣工使用后的車流量等都能影響其預期收益的實現。
出質人對于應收賬款的債權,是建立在其已充分履行自身合同義務基礎上的。根據基礎合同,出質人應首先履行發送貨物、提供服務或資產的義務,在出質人未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下,應收賬款債務人依據《合同法》具有抗辯權。即使出質人已發送有關貨物,應收賬款債務人也可在合理期限內對出質人交付的有關貨物進行檢查,在檢驗合格后再進行付款。如果出質人交付的貨物存在瑕疵,應收賬款債務人有權提出抗辯,并拒付貨款。因此,貸款銀行的應收賬款質權只在出質人已充分履行合同義務后方可得以確定。一旦應收賬款債務人對債務存在抗辯事由,在債務人合法行使其抗辯權時,質權人不能限制債務人行使抗辯權,這必然影響質權人的質權實現。
(四)應收質押登記及賬戶監管引發風險。雖然質權人、出質人簽訂了賬戶監管協議,在央行進行質押登記,但質權人及登記部門很難對出質人的所有賬戶進行監管。若出質人想逃避債務,不將貨款存入質押賬戶或將質押賬戶的資金轉移,質權人通過該賬戶上的資金實現債權的愿望將會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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