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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為了擴大經營范圍和規模,不是采取融資的方式就會去收購其他小公司,不過任何事情都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來進行,那公司收購的程序是怎樣的呢?如果您在收購別的公司的時候發現自己的公司遇到敵意收購又該怎么辦呢?下文會一一的告訴大家。
一、公司收購的程序是怎樣的
1、制定收購計劃。制定收購計劃也是初步作出決策的階段,收購者如果一開始便能組成項目小組,作出的決策在今后的工作中往往就能起到積極的作用。這一階段主要包括確定收購對象的標準,計劃今后工作,明確收購的原則及戰略。
2、尋找目標公司。收購者在自己尋找目標公司的同時,也可依靠中介組織的力量,當然選擇中介能力強、信譽好的中介機構。其次,也可通過目標公司所在地的投資銀行或咨詢顧問公司了解目標公司的情況。
3、初步談判。初步談判的目的是簽署“意向書”,通常由律師和中介機構主持。
4、審查與決策。這是整個收購活動中最為重要的環節,收購方必須通過各種途徑了解目標公司的情況,以發現潛在的風險和目標公司今后的發展。收購者可以通過收集大量的信息了解目標公司的利與弊,同時也可以通過這種方式尋找降低收購價的砝碼。
5、簽訂收購協議。這一階段是最后確定收購協議條款的階段,同時可以決定是收購股權還是資產。通常,收購者會選擇買入資產,這樣可以減少稅賦,降低風險。
6、融資。融資的途徑通常有三種:內部融資、外部融資、賣方融資。
7、交割。這一階段主要由律師來完成,律師應針對其發現的風險進行陳述及披露。
8、重整。交割完畢后,收購者即可按其意愿調整各項經營管理方式,從而正式著手其一體化的工作。
二、公司遇到敵意收購怎么辦
目標公司在被敵意收購時,并不是只能束手就擒、坐以待斃,而是可以采取多種方式反擊敵意收購,在目前的政策環境下,至少可以有以下一些反收購策略:
一是相互持股。中國目前的法律并沒有禁止上市公司間相互持股,因此上市公司可以通過與比較信任的公司達成協議,相互持有對方股份,并確保在出現敵意收購時,不將手中的股權轉讓,以達到防御敵意收購的目的。
二是分期分級董事會制度。實行分期分級董事會制度,有利于維護公司董事會的穩定,從而起到抵御敵意收購的作用。中國《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沒有禁止分期分級董事會制度,而是把是否執行分期分級董事會制度的權利交給上市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而且,還在一定程度上鼓勵董事會的穩定,如《公司法》第115條規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三是董事任職資格審查制度。中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在一定程度上鼓勵董事會的穩定。因此,通過授權董事會對董事任職資格進行審查,可以作為反收購策略被采用。
四是超多數條款。現行的《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鼓勵超多數條款。如《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大會對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第107條規定:“修改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五是降落傘計劃。目前,中國相關法律只對管理層和職工退養制定了最低標準,沒有制定最高標準,因此,降落傘法可以作為一個防范敵意收購的辦法,打消收購者的收購意圖。
六是資產收購和剝離。通過收購不好的資產或將引來收購者的優質資產出售來對收購者進行反擊是國外反收購戰常用的方法。
七是邀請“白衣騎士”。如果對敵意收購者不滿意,上市公司可以向滿意的合作方發出邀請,參與收購戰。從目前的法規看,中國證券市場管理者還是比較傾向于這種反收購策略的,因為這將帶來收購競爭,有利于保護全體股東的利益。
八是法律訴訟。通過發現收購方在收購過程中存在的法律缺陷,提出司法訴訟,是反收購戰的常用方式。隨著兩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出臺,違法收購將會得到有效制止,合法的反收購行動將會得到保護。
在自然界以大欺小的事情常發,在生活中以強欺弱的情形也不少見,而弱小的公司就難免會遭遇到被吞并的風險,不過有時候大的公司并不見得能夠真的收購成功,有時候還要考慮到國家政策或者是當地的政策,如果遇到惡意收購的話不妨請專業的律師幫忙予以反收購。
收購公司的股東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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