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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經濟體的不斷發展,企業破產越來越普遍,也越來越規范。抵押擔保也被廣泛的應用。破產人給他人提歐共抵押擔保之時,一些破產相關的法律問題怎么處理,有哪些步驟?下面律霸小編為你進行解答。
一、確認破產財產
破產財產指用以清償債務的全部財產,主要包括: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3)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已作為擔保物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于破產財產。破產企業內屬于他人的財產,應由該財產的權利人通過清算組取回。
二、確認破產債權
破產債權指宣告破產前就已成立的、對破產人發生的、依法申報確認并從破產財產中獲得公開清償的可強制性執行的財產清求權。主要包括:
(1)宣告破產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2)宣告破產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債權,但是應當減去至期日的利息;
(3)宣告破產前成立的有關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該項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的價款的,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式的費用不得作為破產債權。
三、破產財產清償順序
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3)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四、破產人抵押擔保
如果破產人僅作為擔保為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擔保債權人的債權雖然在破產程序中可以構成別除權,但因破產人不是主債務人,在擔保物價款不予以清償擔保債額時,余下的債務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向破產人要求清償,只能向原債務人求償。
通過以上內容的的介紹,小編已經清楚的就破產人的破產財產處理給出了具體的法定步驟,確定破產財產、確定破產債權,最后處理破產人的抵押擔保,但是破產是一個非常專業的問題,需要極其豐富的專業知識才能很好的處理,因此如果在破產人給他人提歐共抵押擔保上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具體咨詢律霸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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