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合伙企業解散與清算的流程是什么?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一)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6、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二)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三)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四)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二、《合伙企業法》中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什么
《合伙企業法》第十六條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綜上所述,清算人已經確定,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在30日內或者45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合伙企業清算應當按照首先支付工資,稅款清償債權債務,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15日內向登記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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