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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二次質押是出質人由于新的債務將已經出質的股權在經原質押權人同意后,進行再次質押以獲得資金的行為。那么出質人應如何實現股權二次質押呢?這其中牽扯哪些法律依據問題呢。下面小編將會分情況來向大家說明。
一、內資企業股權二次質押的法律依據及實務操作
物權法和擔保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對于內資企業的股權二次 質押問題并未作出明確規定。但同時,物權法和擔保法及相關司 法解釋也從未對該行為予以禁止。
從操作層面的法律規章來看,國家工商總局于2008 年出臺的 《股權質押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申請出質登記的股權應 當是依法可以轉讓和出質的股權。對于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 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以外商投資 的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當經原公司設立審批機關批準后方可辦 理出質登記?!备鶕撘幎ǎ鳛橘|押的股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該股權應當已發可以轉讓和出質
2、未被人民法院凍結
3、外資企業的,應當完成前置審批。
因此對于提交二次質押的股權,如果符合上述條件中的前兩 條規定,就符合股權二次質押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就應當 給予辦理股權質押登記。因此對于內資企業而言,股權二次質押 不存在法律障礙。
雖然股權二次質押并不存在實質性的法律障礙,但是部分地 方工商管理部門仍然會基于股權再次質押違反物權法、擔保法規 定為由拒絕辦理質押登記。筆者建議在此情形下與工商部門做好 溝通,采用以下方法完成質押再次登記。
《股權質押登記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股權出質設立 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應當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提出。 申請股權出質撤銷登記,可以由出質人或者質權人單方提出。由 于股權二次質押并未取消原股權質押權人的質押權,因此從操作 上將與其說屬于新設股權質押登記手續,不如說是變更原股權質 押登記。變更的內容時在原質押權人基礎上再增加一個質押權人, 其他所有信息均未變。當然考慮到原質押權人的質押權益,可以 考慮質押權人之間明確受償順序。
二、外商投資企業股權二次質押的法律依據及實務操作
相對內資企業的股權二次質押登記手續而言,外商投資企業 的股權質押手續反而更有明確的法律支持。
就法律依據而言,除了筆者提及的物權法、擔保法、《股權質 押登記管理辦法》之外,在 2006 月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共同出臺了《關于外商 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該意 見第二十條規定:“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辦理股權質押備案, 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出具的股權質押備案申請書、審批 機關的批準文件、質押合同。公司登記機關接受備案后,應申請 人的要求,可出具載明出質股東名稱、出質股權占所在企業股權 的比例、質權人名稱或姓名、質押期限、質押合同的審批機關等 事項的備案證明。在質押期間,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股東不得 轉讓或再質押已經出質的股權,也不得減少相應的出資額。”
通過《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 題的執行意見》的規定可以看出,如果質押權人同意,外商投資 企業的股東可以就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做二次或再次股權 質押。當然外商投資企業做股權質押登記需要進行前置審批,但 顯然本規定也是有關部門進行前置審批的重要法律依據。 三、溝通的重要性 由于當前法律、法規關于股權二次或再次質押登記的規定較 少,為及時完成登記手續。質押手續的經辦人應當多和登記部門 做好業務溝通,從法律、法理和企業經營的角度闡明該行為的合 法、合規、有效性。
你清楚如何實現股權二次質押了嗎?綜上所述,我們知道了作為質押的股權應當具備哪些條件,但由于當前法律關于股權二次質押的規定較少,為了能順利完成股權二次質押,您必須從各種渠道去更加深入地去了解各項關于如何實現股權二次質押相關問題的解決方法,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青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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