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脅迫下簽的借條有效嗎
1、在受到威脅、脅迫、恐嚇的情況下所寫的借條無效
2、其內容不屬于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受法律的保護。但被脅迫人在解除脅迫、威脅后,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陳述被脅迫寫下借條的事實,由公安機關立案查處,也為日后法院對被脅迫所寫借條的合法性、真實性留下可貴的證據。
3、《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二、什么情形下寫了借條也是無效的
1、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受損害方的變更權或撤銷權應當依法行使。
2、借條的出借人應當是個人,非銀行、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貸款人的民間借款合同是無效合同。
3、雙方約定利息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利率上限的4倍(現已改為超過24%的利率不支持,超過36%不合法),這樣的利息是“高利貸”,利息條款是無效條款,超過的部分不受合同法的保護。
4、借條中的復利條款無效。復利就是講利息計入本金賺取高額利息的,僅僅保護真實本金及其利息,復利部分無效。
5、借條的主體應當是有行為能力的。如自然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監護人的追認,則該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否則該合同無效。
6、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無效,不受合同法的保護。
從實踐操作來看,借條確實是借款依據最有效的證據以及依據,但是要是屬于違法行為的借款,此時不考慮是借款人,還是出借人的違法,簽訂的借條都不會具有法律效力。在這樣的情況下,出借人即使拿著借條是無法討回借款的。
有借條該如何向法院提起訴訟
借條怎么寫才能在法律上生效?
如何中斷借條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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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楊勇軍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山東統河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原濟南軍區空軍法律顧問處主任、司法辦主任,空軍優秀律師,中共黨員,曾任濟南軍區空軍法律顧問處主任、濟南軍區空軍政治部司法辦主任,擔任多個機關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多次參與重大建設項目合同審查,在軍隊期間每年帶領法律骨干深入基層部隊開展法制教育,本人多次被空軍表彰為“優秀律師”,多次被市、區司法行政部門評為優秀律師,所領導的法律顧問處多次被空軍評為“先進法律顧問處”。已有十多年執業經歷,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各類案件,法律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曾在中國軍法、山東法制報、法制與社會、天涯論壇、今日頭條等多家報刊網絡發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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