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在公訴案件中是執行控訴職能的當事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也需要履行訴訟義務。
被害人在公訴案件中的訴訟權利主要有:(一)控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二)申請回避、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三)參加法庭調查、辯論的權利;(四)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物和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的權利;(五)請求抗訴的權利,即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的五天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六)申訴的權利,即不服生效裁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要求再審。 被害人的訴訟義務主要有:如實向公安司法機關陳述案件事實;接受公安司法機關的傳喚;按時出席法庭參加訴訟;遵守法庭紀律等。 被害人認為公安、檢察機關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不立案、不起訴的,可行使以下權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7條的規定,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可以請求人民檢察院予以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5條的規定,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股東可以當法人代表嗎
2021-02-11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受讓有哪些注意事項
2020-12-26小程序可以申請專利嗎
2021-01-062020年發明專利申請官費及年費標準是多少
2021-02-11表見代理的法律規定主要有什么
2021-02-01公民到法院起訴離婚有什么程序
2020-12-09丈夫同性戀能否構成離婚條件
2021-03-23上下班工傷鑒定標準范圍
2021-02-13哪些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賠償
2021-01-01交通肇事喪葬費賠償標準
2021-02-12宣傳單是否屬于要約邀請
2020-11-27拆遷安置房有什么優勢
2021-02-08集體合同是特殊的勞動合同嗎
2021-01-13分公司可以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嗎
2020-11-24一個員工是否可以跟兩個公司簽勞動合同
2021-01-05試用期想辭職不給辦離職手續怎么辦
2021-03-21員工辭退怎么賠償
2020-11-22交通意外險與航空意外險有何區別
2021-01-06保險合同的訂立
2020-12-25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由誰擔任
2021-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