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逼迫受害人出具借條有效力嗎
1、在受到威脅、脅迫、恐嚇的情況下所寫的借條無效
2、其內容不屬于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受法律的保護。但被逼迫人在解除逼迫、威脅后,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陳述被逼迫寫下借條的事實,由公安機關立案查處,也為日后法院對被逼迫所寫借條的合法性、真實性留下可貴的證據。
3、《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二、借條的訴訟時效怎么確定?
借條糾紛中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訴訟時效的問題,按照訴訟法的規定,訴訟時效一般為兩年。那么借條的訴訟時效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呢?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借條上寫了還款日期的,一種是借條上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的。寫明還款日期的,訴訟時效是從還款日期到期后的第二天起算,如果債權人在三年之內沒有催告債務人,就喪失勝訴權。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的,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確定沒有寫明還款期起的借條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實際上存在如下幾種類型:
(一)債權人催告當時債務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實際上卻未履行的,訴訟時效應自催告次日起計算;
(二)如果借條上沒有寫明還款日期但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確定了一個明確的履行期限,就等于雙方當事人變更了合同內容,將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變成了履行期限明確的債務,那么,債務人于該期限屆滿未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三)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一次權利,債務人當即明確拒絕履行的,例如債權人沒有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債務人拒絕即屬于行使抗辯權,那么,債務人的行為不構成違約,訴訟時效也不起算;
(四)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一次權利,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并且否定債權的存在,那么訴訟時效應從該拒絕之日的次日起計算,而不論債權人是否規定有寬限期限及該期限是否屆滿;
(五)在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履行債務,債務人未明確拒絕的情況下,雙方約定有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在該期限屆滿時,無論債務人是否明確拒絕履行債務,只要在客觀上債務人不履行,訴訟時效應自該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一方因為受到了他人的威脅、暴力,逼于無奈之下而寫下的借條,由于違反了《民法總則》《合同法》等相關法律中平等自愿的規定,所以這樣的借條一般是無效的。而實踐中就需要有證據證明,寫的借條確實是在被逼迫的情況下作出的,格外也可以要求對方提供之前借錢的憑證。
被迫簽的借條如何處理?
被脅迫寫下借條要怎么舉證
如何證明是脅迫下簽下的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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