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的加入訴訟時效中斷怎么辦?
從中斷時起的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在我國,訴訟時效是為了讓當事人在訴訟時效的期間可以得到權益的保障,這個時效的期限一般為三年,要是訴訟時效過了那么當事人的權益便不再受法律保障了,但中斷時效后訴訟時效的時間又重新算。
訴訟時效是指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期間,一般訴訟時效為三年,最短訴訟時效為一年,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是否允許中斷,現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保證債務為主債務的從債務,主債務的訴訟時效決定從債務訴訟時效,兩者是同步關系,即從主原則;另一種觀點認為,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存在中斷,一旦進入訴訟時效,僅為三年,即債權人必須在三年內向保證人提起訴訟,否則保證人免責,即獨立原則。
二、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
1、訴訟時效起算時間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據此規定,由于主債務履行期滿而未受清償,表明權利從此受到侵害,因此主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時間是從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其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據此規定,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是從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第一次主張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
由于保證期間(六個月或雙方約定的時間)是從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因此主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一般先于保證債務訴訟時效起算時間。
2、訴訟時效中斷不同。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六條“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規定可知,主債務訴訟時效,法律規定是允許中斷,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因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而發生中斷,是容易理解,兩者存在訴訟時效中斷區別。但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本身是否允許中斷?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由此法律界產生不同的理解。筆者認為,不應允許中斷。理由是:
從維護保證人利益出發。保證人向債權人擔保債務,一般建立在債務人當時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基礎之上,現實中沒有誰愿為一位明知是毫無償還能力的債務人提供擔保。但債務人的經濟狀況或經濟實力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生改變,當然有的變好,也有的變糟,變糟的將對保證人不利。為保護保證人的利益,該法條規定,一般保證債務在保證期間與主債務被起訴或被仲裁同時發生訴訟時效中斷,但是最終中斷,以限制其訴訟時效因重復中斷而拉長,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因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而中斷,也就是限制了其訴訟時效不宜過長,否則會造成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因債務人償還能力的下降或喪失,而影響其保證債權的實現。其實《擔保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分別規定在一般保證及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責。此法條就是對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限制,不允許保證時間過長,以免對保證人不利。若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本身允許中斷,其連續中斷后,最長時間可為二十年(不含使用的保證期間),這與擔保法對保證時間的限制相悖。因此,從這種意義上可理解,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因債權人向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此舉只是引起保證期間的終結,繼而引起訴訟時效的開始。同理,一般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本身同樣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因此,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允許中斷,是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精神。
綜上所述,訴訟時效的一般期限為三年,但是也有因為其他情況而一年或者二十年的,二十年是最長的訴訟時效。之所以有訴訟時效就是因為,訴訟人的合法權益在這個時效內才受到法律的保障,而當時效中斷后就需要重新計算中斷時效來延長保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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