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結合了《民法通則》第108條的條文規定之后,實際可以知道,現實中并不會說因為個人借錢之后不具有還債能力,就能夠直接免除其債務。當然,要是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免除無還債能力的債務人的債務,也不是不可能的。但從實際情況來看,這樣其實屬于少數情況。
一般在債務人不具有還債能力的情況下,債務還是應當清償的。只不過說,因為債務人暫時不具有償還欠債的能力,那么在經過債權人的同意或者由人民法院依法裁決之后,其實可以允許債務人分期償還這筆債務。
實踐中,需要考慮到另外一種情況,就是債務人本身是有還債能力的,但是卻拒不償還欠債,這種情況下存在惡意不還債的情況,那么債權人可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之后由人民法院判決債務人強制償還債權人欠債。
綜合上面的介紹,相信大家也應該清楚了,對于合法的債務,債務人必須償還,這是肯定的。不過,就當前經常出現的債務得不到償具體就分為了兩種情況,一種是債務人本身不具有還債能力,也就是想還債但還不起;另一種是有能力不過卻拒絕償還,這就是惡意不還債了。這些,上面的內容都有簡單的介紹,同時在《民法通則》中對此也僅作了相應的原則性的規定。
因為,實踐中,基于不同的情況,對于債權人來講此時采取的處理措施不同。但無論是不具有還債的能力還是打定主意不想還錢,實際對債權人的利益都是一種損害,若是不能積極采取措施來應對、處理,那么超過了法律中規定的3年訴訟時效,那么債權人就會喪失勝訴權,之后再通過其他方式來追債就會很困難,最終就有可能導致自己借出去的錢無法收回。
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要坐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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