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根據《刑法》第383條規定的精神,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屬于絕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立案標準的這個規定實際上是對刑法規定的回應。
2、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000元,但有貪污救災、搶救、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刑法〉第383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有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在這里,情節較重成為對犯罪嫌疑人定罪的主要依據。那么,究竟什么是情節較重,什么事情節較輕呢?立案標準總結多年來開展反貪污工作的實踐經驗,吸收借鑒有關司法解釋的精神,將情節較重的情形用文字作了表述,即“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屬于貪污犯罪中情節較重。也就是說,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000元,達到4000元以上,且具有上述較重情節的,對犯罪嫌疑人也應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當然,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具有上述較重情節,反貪數額達不到5000元的,對犯罪嫌疑人就不能以貪污罪論處,可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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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萬育緒律師,中共黨員,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和相關會計、稅法知識,多年來一直致力于法律研究和實踐,曾擔任某大型集團企業法務主管,有較強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工作經歷。自執業以來先后辦理了各類訴訟及非訴法律事務,尤其精通民商事案件的辦理,長期專注于企業內控管理、合同糾紛、債權債務糾紛、票據糾紛、證券法與金融法律業務、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以及常年法律顧問事務。常以誠信為本,勤勉盡責的工作態度深受當事人的信任和好評,愿以豐富的社會閱歷和執業經驗,為您或您的單位提供專業、周到、盡責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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