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之間借款是在所難免的事情,而且在這一借款中有時會約定利息,有時不會約定利息,自然約定了利息的屬于有償借貸,那現實中應該怎么約定個人借款的利息呢?在個人借款時能不能先扣除利息部分呢?這些問題我們會在下文詳細為大家講述。
一、該怎么約定個人借款的利息
個人借款屬于民間借貸的一部分。一般來說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借款協議中關于利息的約定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數),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既然利息約定要合法,那么該怎樣約定個人借款利息呢?個人借款利息在民間借貸糾紛中,最容易導致借貸雙方產生矛盾。對此,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
(一)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約定無息借貸。
(二)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但都不能證明的,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三)借貸雙方可以在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的標準內確定。
(四)借貸雙方約定的利息如果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法院不保護超出部分。借款人支付超出規定的利息后又起訴主張返還的,法院予以支持。
二、個人借款能不能先扣除利息
在民間借貸中,我們經常遇到事先扣除利息的現象。表面看,出借方先將利息收回好象保護了自己的利益,其實該做法直接損害的就是出借方的利益(如果出借方有投資的目的)。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應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所以,事先扣除利息實際等于減少計算利息的本金。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我們知道利息只是民間借貸合同中的一部分,其中應該還包括借款數額、歸還時間以及借款用途等,那到底民間借貸合同包括哪些內容,如果沒有書面的借貸合同又能否要回借款呢?這些問題可以問問專業的律師,也可以請律師陪同辦理民間借貸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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