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回避權。被害人作為與犯罪分子對立的訴訟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在法定情形下要求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翻譯人員、鑒定人、書記員回避,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促進訴訟活動公正、合理進行。
(二)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刑訴法第四十條規定了公訴案件的被在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訴案件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同時,在該條第二款還明確規定了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害人等享有這項權利。這是以前刑訴法沒有的。
(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權利。修改后刑訴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遇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由于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是民事訴訟,作為原告人的范圍就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刑訴法修改前,當國家、集體財產因犯罪行為受到損失時,提起賠償的權利由人民檢察院代為行使,這實際上剝奪了受害單位的民事權利。雖然人民檢察院是為了保護公有財產,但它并不具有對該部分公有財產的所有權。受害單位在法律上享有自己所有權不受侵犯和當受侵犯時有權請求保護的權利。同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由被害的法人、組織作為原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也是法治社會的需要。
(四)舉報、控告權。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第十四條第三款也規定:訴訟參與人對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這兩項規定是憲法賦予公民申訴、舉報、控告權利和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被害人享有這項權利的意義在于當自己受到不法侵害時,可以隨時尋求國家司法機關的援助,保障自己人身權、財產權的合理存在;同時也促進了公、檢、法機關接受人民監督,積極履行職責,使打擊犯罪、保障社會穩定的功能充分發揮。修改后的刑訴法為保證被害人舉報、控告權利的真正實現,從三方面進行了規定:第一、規定公、檢、法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第二,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有監督的權利。第三,規定公、檢、法應保障被害人舉報、控告后的安全。
(五)獲知鑒定結論的權利。在偵查階段,鑒定作為一種重要的偵查手段被廣泛運用。原刑訴法第九十條規定: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應當告知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但在司法實踐中,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的正確與否,直接關系到案件的性質和處理結果。如果僅把結論告知被告人而不告知被害人,作為受到直接侵害的被害人就失去了尋求法律保護、尋求公正處理的機會。在同樣的訴訟中,被告人與被害人的地位失衡,案件難以得到公平處理。鑒于此,修改后的刑訴法彌補了這個缺陷,在第一百二十一條中賦予了被害人與被告人相同的權利;有權得知鑒定結論,并可以申請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
(六)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機關陳述意見的權利。過去檢察機關往往在封閉狀態下僅提審被告人,并將訊問筆錄作為證據使用,而被害人卻無法向檢察機關發表自己的意見。這就造成了檢察起訴階段被告人、被害人地位不平等、權利不平等的狀況。修改后的刑訴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對原刑訴法第九十八條進行了補充: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這有利于防止偏聽偏信、達到兼聽則明。
(七)對不起訴決定進行申訴、起訴的權利。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自偵案件,經過審查,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決定不將其交付法院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其實質是對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已經錯誤地進行刑事追究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種終止訴訟的決定。根據修改后的刑訴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有刑訴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不起訴決定的直接對象是犯罪嫌疑人,因而其擁有當然的申訴權。作為與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被害人,也應該享有這項權利。為了充分保障被害人行使這項權利,修改后的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五條進一步作出了明確、具體、全面的規定: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7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八)平等參加庭審的權利。被害人權利的保障程度,在庭審階段體現最充分。平等地參加庭審的被害人,除無權享有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權外,其他權利均與被告人對等,如發問、辯論、調取新的證據等權利,這也是刑訴法修改后的最大成果,也是控辯式審判方式的最大優點。刑訴法第二章作出了具體規定:第一,被害人可以控訴被告人的罪行。在過去的庭審中,被害人沒有資格參加公訴案件庭審,喪失在法庭陳述自己意見、控告被告人犯罪事實的權利。如今,公訴人宣讀完起訴書后,被害人可以就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并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實際上被害人行使了公訴機關具有的控訴權,從直接受害對象的角度揭露犯罪。第二,被害人可以對庭審中的證據質證。第三,被害人可以參與法庭辯論。刑訴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
(九)提請公訴機關抗訴的權利。此處的抗訴是檢察機關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訴訟活動。抗訴權是檢察機關特有的權利,與被告人的上訴權相對應。在過去的刑訴法中,被害人除自訴人擁有上訴權外,在公訴案件中沒有上訴權,能抗衡被告人上訴權的只有公訴機關的抗訴權。被害人不服一審判決、裁定的,無法發表自己的意見,只有待裁判發生效力后提出申訴,方有機會。公訴機關在作出抗訴時,也不需征得被害人的同意而作出決定。因此,當公訴機關與被害人意見不一致時,被害人也無計可施。針對這種矛盾,立法機關在修改刑訴法時就賦予了被害人一項新的權利-請求抗訴權。修改后的刑訴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
(十)申請再審的權利。申訴是一種依法向法院、檢察院提出重新審判的訴訟活動。它只是法院提起再審的材料來源,既不必然引起再審,也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被害人有權申請再審,也是刑訴法保障被害人訴訟權利的充分性、連續性的體現。修改前后的刑訴法都明確賦予了被害人申請的權利。
要是你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律霸網的律師進行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如何看待勞動仲裁認定的事實的效力
2021-01-20父母去世留有沒有遺囑的房產怎么繼承
2021-02-05疫情期間可以停薪嗎
2021-02-26簽了一年的合同沒到一年可以走嗎
2021-02-20未還清貸款的房子,離婚時如何分割
2020-11-26銀行按揭貸款購房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2021-02-27侵權糾紛可主張賠償可期待利益嗎
2021-03-25虛構事實的合同有效嗎
2021-03-10全權代理有什么效力怎么規定
2020-12-06顧客在商場專柜受傷該如何索賠
2021-02-01二手汽車過戶步驟是什么
2020-12-26股份公司章程是否需要備案
2021-02-17鋪乳期間可以中止合同嗎
2021-01-20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是什么
2021-02-15工資停發多久算是勞動關系終止
2020-12-27什么情況被判定為勞動仲裁證據不足
2020-12-27定期壽險與終身壽險的區別是什么
2021-03-24保險公司員工年終工作總結范文
2021-01-08也談《無證駕駛時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能否免責?》
2021-03-01車險理賠次數與保費有什么關系
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