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患雙方須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一)醫療機構要提交的材料
1.書面陳述或答辯;
2.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資料原件;
3.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4.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5.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6.與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資料。
7.建有門診、急診病歷檔案的醫療機構還要提交患者的門(急)診病歷。
(二)患方要提交的材料
1.書面陳述材料;
2.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患者要提供門診病歷資料;
3.其他患方認為對己方有利、能證明醫方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的證據。
(三)提交材料的時限要求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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