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公訴的條件
1.提起公訴的實體條件。實體條件包括兩個: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
二是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所謂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是指檢察機關對下列事實已經查證屬實:
(1)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為或者一般違法行為的事實;
(2)確定被告人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不是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況等;
(3)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是某一種或某幾種性質的犯罪的事實;
(4)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應當或者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的事實。
證據確實、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實都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且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2.提起公訴的程序條件。根據法律規定和訴訟的實際需要,提起公訴必須具備兩項程序條件:
(1)檢察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具有管轄權;
(2)被告人在案。
3.提起公訴的政策條件。提起公訴的政策條件是實現公訴個別化的要求。當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以起訴也可以不起訴的情況下,檢察機關應當貫徹國家的刑事政策,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后果、被害人態度及社會影響等因素。如果認為提起公訴更符合公共利益,即應提起公訴;反之,應當不起訴。
1.作出提起公訴的決定。案件審查完畢,需要提起公訴的,應當由檢察長決定或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在實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情況下,主訴檢察官對其辦理的部分案件可以決定提起公訴。
2.制作起訴書。人民檢察院作出起訴決定后,應當制作起訴書。起訴書必須加蓋檢察院的公章并附上有關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
3.移送起訴書和其他證據材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如果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要求補充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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