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審判的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嚴格規范了公開審判案件的范圍。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離婚或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及法律另有規定的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其他第一審案件依法一律公開進行。對公開審理的第一審案件,當事人提起上訴的或檢察機關抗訴的,除依法應當發回重審和事實清楚可逕行判決的外,第二審也應依法公開進行。總的來說,在審判工作中貫徹公開審判制度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公開審判是裁判公正的保障。
第二,貫徹公開審判制是實現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
第三,公開審判是樹立司法的權威性的重要方式。
第四,公開審判是滿足公民知情權的必要措施,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實行公開審判也是民眾對審判活動的知情權的要求,廣大民眾既然享有對司法的監督權,也應當享有對訴訟過程了解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知情權,民眾了解審判過程才能知法懂法,并能夠相信審判是公正的,而司法機關有義務滿足公民的知情權。
第五,實行審判公開,可以密切法院同群眾的關系,增強審判人員的責任感,防止發生違法亂紀現象。
第六,實行審判公開,可以充分發揮審判的教育作用,擴大辦案的效果和影響,教育犯罪分子認罪伏法,教育廣大群眾積極同犯罪作斗爭,預防犯罪,減少犯罪。
相關知識:各級人民法院實行公開審判制度的法律依據主要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2)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3)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會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綜上所述,對于依法應當公開審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前,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間,采取適當方式、方法向社會公布將要審理的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及開庭的時間和地點。公開審判制度的法律規定的制度,必須嚴格遵守。對于審判公開制度還有問題的歡迎來律霸網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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