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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貸關系中,實際借錢出去的人稱為出借人,而向他人借錢的人則為借款人。為避免就借款產生糾紛,借款時出借人需要注意的地方就比較多,那究竟應該對哪些問題進行注意呢?接下來,律霸小編就來為你做具體介紹。
一、借款時出借人需要注意什么問題
惡意借款是很多借貸糾紛產生的原因,惡意借款人的主要手段就是長期賴賬、借錢不還,他們在將借款揮霍一空后開始躲債,有的甚至在借款人索要時對其毆打、辱罵。這類人有一個共同的特點:資信狀況差,沒有履行能力,即便是法院判決后也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因此,在借款時我們一定要仔細審查,尤其是對不熟悉的借款人,應多了解他的品行、還款能力等,切不可聽其片面之言而上當受騙。
二、找不到債務人怎么討債
債務人下落不明也是可以討債的,主要有以下兩種途徑:
1、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后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2、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于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系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后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后,盡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采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據調查發現,很多時候發生借款糾紛的都是因為借款時出借人沒有盡到自己的注意義務,就包括沒有了解清楚對方借錢的用途、不簽訂書面的借款協議等等,要是日后不幸產生了糾紛的話,那么對出借人來講自己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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