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最后陳述權:
在刑事審判的過程中,訴訟機制的正常運行離不開控方與辯方在力量對比上的相對均衡,在中國刑事訴訟機制轉型的今天尤應如此。因為,力量相對平衡是形成對抗的前提所在。不過,為大家所達成共識的是,代表國家參與訴訟的檢察官和被告人一方在參與訴訟的能力上存在著先天的嚴重不平等。有人就曾形象地將刑事訴訟描述成是檢察官代表強大的國家向弱小的被告人發動的一場戰爭。控方掌握著國家強制力,可以實施各種強制措施,而被告人似乎僅是被強制的對象。因此,各國不得不在立法上紛紛采取方略以平衡控辯雙方的訴訟地位,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方略便是賦予被告人一系列特殊的程序保障或特權,以使其在參與能力和訴訟地位方面逐步接近或趕上他的檢察官“對手”,使控辯雙方能夠形成對抗之勢。被告人被賦予的特權可以分為兩類——實體上的權利和程序上的權利,前者譬如對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原則的規定,后者譬如一些國家對被告人沉默權的規定。可以認為,被告人在庭審中被賦予最后陳述權也是這種特權在程序上的一個體現。這一點在與民事訴訟的對比中也可得到驗證:民事訴訟中兩造的天生平等注定了民事被告人不能享有特殊的最后陳述權。
二、最后一次陳述的意義:
為了保障被告人在面對國家機器時,能夠盡可能實現對自己的辯護。
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最后陳述是唯一一次被告人可以隨便說與本案相關的內容的機會。而且有機會感動法官,從輕判刑。
最后陳述的程序意義-------裁判的可接受性
所謂裁判的可接受性,就是指裁判必須具有的使公眾能夠對此裁判為基礎而施加之制裁予以正當化的品質。
三、基本限制:
任何權利的行使皆應有一定的限制,刑事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權也不例外。本文認為,對最后陳述權的限制應當僅限于在內容上的限制,在陳述形式上不應有任何的限制。在司法實踐中,許多法官會以陳述時間過長為由打斷或者取消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應當說這是對最后陳述權的一種侵犯。有一些被告人在做最后陳述時語氣慷慨激昂,有時也會被法官以語氣不對為由打斷,這種做法也是侵犯了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權。對最后陳述權在陳述內容上的限制,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
首先,被告人的最后陳述不能損害國家、他人以及社會公共的利益,這應當是一個最基本的底限。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一些情況,如有的被告人會在最后陳述中蔑視甚至辱罵法庭、公訴人、偵查人員,有的被告人會對被害人、其他被告人或者案外其他人進行人身攻擊,這些行為都是侵犯了國家、社會或者他人的利益。對此法官應予制止,進行批駁、訓誡,如果被告人不聽,視其情節輕重程度,酌情做出加重處罰或對其另外追究責任的處理。在公開審理的案件中,被告人的最后陳述如果涉及到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也應當受到限制。
其次,被告人的最后陳述內容不得離題。所謂“不得離題”,即必須與本案有關。對“與本案有關”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限于與認定本案事實有關,被告人關于悔罪的傾訴、對犯罪心理的講述以及對本案所適用的法律的評判等等都應當認作“與本案有關”。在司法實踐中,被告人的最后陳述被以“與本案無關”為借口打斷的情況比比皆是,許多情況已經構成了對最后陳述權的侵犯。對于“與本案無關”的理由應當慎用,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是否與本案無關,往往要到陳述結束后才能作出判斷而不是在一開始陳述就可以得到結論。”
最后,被告人在最后陳述中不得進行不當的重復。有的被告人出于心態緊張等因素會一時思維停滯或者混亂,可能會在最后陳述中重復自己在前面程序中已做的陳述,或者會固執地咬定并多次重復自己某一方面的見解,這種情況下法官可以予以適當的制止。但是,一些為了保持邏輯上的系統連貫或者陳述的其他需要而不可避免的重復應當是允許的。
綜上所述,被告最后的陳述權最終的意義在于維護了國家的權威。被告的最后陳述是被告的權利,被告被判以后還有最后的陳述權,這體現了我國的人道主義,讓裁決顯得心服口服。希望我的回答能夠解決您的問題,如果您還想知道更多,歡迎到律霸網進行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如何行使留置權
2020-12-07農民誤工費賠償標準是如何的
2021-03-06涉外撫養管轄
2021-01-14哪些人可以接受委托執行
2021-03-07個人獨資企業能否提供抵押擔保
2021-01-20在先債權能否對抗已登記的物權
2021-02-21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區別
2021-02-14欠條模板是怎樣的
2020-12-11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起訴狀怎么寫
2020-11-11非完全民事能力人怎樣行使繼承權
2021-03-14什么是繼承法?
2021-01-14房產贈與的份額很少怎么收稅
2020-12-26哪些人不能擔任法定代表人
2021-02-23試用期結束被辭退會支付補償金嗎
2021-02-06海洋運輸貨物有幾種保險
2020-12-08如何理解一切險保險合同
2020-11-23保險合同生效程序
2021-02-25保險公司提存的保險保障基金是多少
2021-03-22偽造保單該如何報案
2021-03-03旅行保險怎么買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