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一項基本民主權利,在監獄或者其他場所服刑的罪犯同樣享有申訴權,他們如果對生效的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重新對案件進行審查處理。
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是執行國家刑罰的機關,對于罪犯提出的申訴,應當及時將申訴材料轉請人民檢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進行處理,不能以任何形式和借口阻攔或者扣壓罪犯的申訴,更不能因為罪犯提出了申訴而認為罪犯表現不好,給予處罰。
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在執行刑罰過程中,根據罪犯提出的申訴或者其他信息,如果認為判決可能有錯誤,包括無罪判有罪、定性不當、量刑畸重畸輕的,也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機關認為判決有錯誤要求重新處理的意見或者罪犯的申訴后,應當認真進行審查。
經審查人民法院認為執行機關反映的意見正確,罪犯的申訴有理的,應當對案件重新進行審判;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判確有錯誤的,應當決定提起抗訴,但是在新判決、裁定沒有作出之前,原判不能停止執行。經審查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正確,申訴無理的,可以駁回申訴,并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監獄等執行機關和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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