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巡回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屬機構,主要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最高法可能設立華東、華中、華南、西北、西南、華北六大“巡回法院”。每個分區成立一個巡回法院,巡回法院高于省級高院,未來案子不到最高法院去審理了,可直接在巡回法院審理,巡回法院就相當于最高法院的一個個分院。
巡回法庭有何不同
巡回法庭是法院改革的產物,也是改革的試驗田。在法律框架內,法院能采取的改革措施基本都在巡回法庭率先落實,進而達到“案件審理公平公正,程序開放透明,裁判文書法理交融令人信服”的效果。
最高法巡回法庭最大的特點,就是實行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力圖落實“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
中國法院以前一般采取合議庭討論的審理方式,判決由集體商討后做出,很難界定責任。“過去經辦法官認為,即便案件出了錯,自己也只是提議人,判決畢竟是由領導簽字、批準的。”上海某基層法院的法官表示。
而“主審法官制”則是以主審法官為辦案核心的審判團隊運行機制。實行“主審法官制”后,主審法官直接簽發法律文書,對案件的質量、效率、效果終身負責。而主審法官和審判輔助人員組成審判團隊,受主審法官領導。這是一種全新的審判機制和管理模式。
主審法官簽發文書,一槌定音,權利增大,因此,選派什么人任職最高法對巡回法庭法官就需要特別講究了。這包括了五個方面的考量:一是優秀的審判長,特別優秀的代理審判長可以破格提拔;二是十年以上審判工作經歷;三是精通審判業務,具備辦理重大疑難案件能力;四是具備獨立簽發裁判文書能力;五是熟悉多個審判領域的優先考慮。
除此之外,巡回法庭實行扁平化管理,不設固定合議庭和固定審判長,綜合行政、司法調研、后勤事務、政工監察工作統一由綜合辦公室負責,不單設機構。在監督機制方面,巡回法庭設專職廉政監察員,負責巡回法庭的日常廉政監督工作。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完善防止內部人員干擾辦案的機制,強化防范司法腐敗的機制。巡回法庭主審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選派,每兩年輪換一次,防止與地方形成利益關系。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統一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信息綜合管理平臺進行管理,立案信息、審判流程、裁判文書面向當事人和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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