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不加刑改變罪名能否加重附刑
不可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因此,第一審人民法院沒有判處附加刑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改變罪名后,不得判處附加刑;第一審人民法院原判附加刑較輕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改判較重的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含義
上訴不加刑原則,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罰的一項審判原則。其具體含義是:
1、上訴是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不論上訴理由是否得當,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決或態度不好而在二審判決中加重原判刑罰。
2、僅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二審法院審理后確認應按刑事訴訟法進行改判時,即使原判量刑畸輕,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
3、僅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二審法院審理后確認應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直接改判或發回重審的,在事實查明后,如果沒有變更原判認定的事實,也不應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同時,二審法院不能借口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將僅僅是量刑過輕的案件發回重審,指令一審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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