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終審判決后多長時間內提出申訴
一般案件都可以延長到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特殊案件可以無限期延長申訴期限——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訴理由:
1、案件所認定的主要事實或重要情節不清楚,缺乏足夠的證據為根據,或者認定的案件主要事實和證據與結論之間存在矛盾;
2、發現了新事實、新證據,證明原來認定的事實是錯誤的;
3、發現當事人偽造證據,或證人作偽證、鑒定人提供假鑒定、翻譯人提供假翻譯等情況,故意陷害他人,致使案情虛構,與實際情形嚴重背謬;
4、發現本案的偵查、檢察或審判人員犯有瀆職罪,故意歪曲案情,徇私舞弊,作出枉法裁判的,等等。
所謂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應作廣義的解釋,既指適用刑事實體法的錯誤和嚴重違反刑事程序法的錯誤。主要表現在:
1、對行為人的行為在法律認定上發生重大錯誤,混淆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或者是把合法行為認定為犯罪,或者是把犯罪行為認定為無罪;
2、沒有正確適用法律條文,對案件性質、罪名認定錯誤,應該適用的法律和條文沒有適用,不應該適用的法律和條文卻適用了;
3、案件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免除刑罰或者從重、加重情節沒有加以考慮,因而沒有根據法律進行判處和定罪量刑;
4、原判定性、定罪雖然正確,但量刑畸輕、畸重,超出了法定刑界限,顯失公正的的;
5、嚴重違反訴訟程序,或發現嚴重刑訊逼供情形,可能引起錯誤裁判的,等等。
這些申訴理由為司法人員審查申訴提供了依據,但在實踐中,申訴人提出申訴理由不會那么確切,通常都是認為案件認定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認為原判處刑過重或不應判刑,而要求改判、從輕或免除刑罰;或者認為原判判處過輕,而要求加重、從重判處;等等。如果申訴人有足夠理由說明這類案情,就具備了申訴理由,司法機關應當接受申訴并立案審查直至再審審理。
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并無規定終審判決下來以后多久申訴,只規定了申訴需要在刑罰執行兩年內提出,如果有特殊情況的,不受兩年期限限制,申訴需要有理由支撐。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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