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復核程序發展的幾個階段
有學者針對建國以來我國立法對死刑案件核準權的“反反復復”的情況,按照數次“收”和“放”的變化,將其分為幾個階段。這雖然略顯表面化,但對于我們了解該程序的歷史發展以及對現在出現的問題追本溯源未嘗不是一個簡便易行的辦法。故筆者姑且也將其分為幾個階段來逐一介紹。
第一階段:建國初到刑訴法頒布前。死刑核準權最早出現在54年《人民法院組織法》中。根據該法11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終審判決有核準權,高級人民法院對中級人民法院死刑總審判決和當事人未上訴的基層人民法院或中級人民法院的死刑判決有核準權。而1957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作出決議將死刑核準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5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將死緩案件的核準權交由高級人民法院行使。顯然,立法者在這一階段的“收”和“放”的舉措都表明其在該程序所要達到的公正和效率兩大訴訟目標之間的抉擇和傾向。這一階段的死刑復核程序從總體上來看,監督層次關系明晰,合理且有度。
第二階段:刑訴法頒布到刑訴法修訂前。79年刑訴法和刑法中均對死刑案件的核準權進行了嚴格控制,規定有最鋯院統一行使。后來隨著社會治安的惡化,依法需判處死刑案件的增多,為及時高效地核準死刑案件,有力打擊惡性刑事犯罪。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于1980年和81年兩次作出決定,授權各地高級人民法院對部分嚴重暴力犯罪需判處死刑的案件行使核準權。最高人民法院依此決議進行了授權。1991年-97年為打擊日益猖狂的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授權云南,廣東等五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部分毒品死刑案件行使核準權。這一時期死刑核準權的變化,體現了在同刑事犯罪作斗爭過程中,立法者對訴訟效率的“偏好”。但立法者的“放權”決定似乎只考慮了實體問題而未顧及程序上的協調,使得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一審案件如被告人不上訴,檢察院不抗訴的,以及二審判處死刑案件均不在經高級人民法院死刑復核程序加以復核。即出現了二審程序吞并死刑復核程序的現象,也就是所謂的“二合一”現象。
第三階段:新刑事訴訟法施行到現在。96年刑訴法和97年刑法中均未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下放死刑核準權,依新法優于舊法的原理,可以視為死刑核準權又“重歸”最高人民法院。但97年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將部分死刑案件的核準權授予各地高級人民法院。這樣,死刑核準的兩極格局仍未改變,該程序在上述案件中名存實亡。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保證合同有幾種形式
2021-03-21無業一級重殘的患者醫藥報銷的標準是怎么樣
2020-11-27網貸逾期如何處理
2021-02-09給公司擔保錢沒還上房子被封了怎么辦
2021-02-10終審判決維持原判怎么執行
2020-12-01家暴離婚需要什么證據,如何收集家暴證據
2021-02-20先予執行多少天
2021-03-11勞務方簽勞動合同要注意什么
2021-02-04單獨的航班意外險不包括航班延誤責任
2020-11-21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嗎
2021-02-19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管轄問題
2021-02-23保險公司能否拒賠改裝機動車
2021-01-01企業財產保險費用如何確定
2021-01-14從一則保險拒賠案分析國際貨運
2021-01-06交了土地出讓金的房子就可以買賣嗎
2021-02-10承包土地轉讓是什么
2020-11-22土地轉讓需要繳納的稅費有哪些
2021-02-18土地轉包后收益歸誰
2020-12-07房屋拆遷中什么時候收到評估報告才合法
2021-03-13房屋拆遷補償金額的計算方法是怎樣的
2021-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