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復核是一種什么樣的程序
死刑復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查核準所遵循的一種特別審判程序。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是刑法所規定的諸刑種中最嚴厲的一種,稱為極刑。中國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為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強調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因此,除在實體法中規定了死刑不適用于未成年人、懷孕婦女等限制性要求外,還在程序法中對判處死刑的案件規定了一項特別的審查核準程序——死刑復核程序。
死刑復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報請對死刑有核準權的人民法院審查核準應遵守的步驟、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種特別的程序。
死刑復核程序有怎樣的特征
1、審理對象特定
這一程序只適用于判處死刑的案件,包括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經過死刑復核程序。沒有被判處死刑的案件無需經過這一程序。這種審理對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復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審判程序——一審和二審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種特殊審判程序——審判監督程序。
2、死刑復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終審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經過第一審、第二審程序以后,判決就發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經過第一審、第二審程序以外,還必須經過死刑復核程序。只有經過復核并核準的死刑判決才發生法律效力。從這一意義上說,死刑復核程序是兩審終審制的一種例外。
3、所處的訴訟階段特殊
死刑復核程序的進行一般是在死刑判決作出之后,發生法律效力并交付執行之前。相比較而言,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理時間是在起訴之后,二審判決之前;審判監督程序則是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后。
4、核準權具有專屬性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進行死刑復核的機關只有最高人民法院。而其他審判程序與此不同:一審案件任何級別的法院均可審判;二審案件中級以上的法院均可審判;再審案件原審以及原審以上的法院均可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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