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訴抗辯權的法律保障是什么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擔保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1)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以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根據及其適用解釋的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主債務要想起訴保證人,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第一主債權人必須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對主債務?人主張權利,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第二必須在主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二年內起訴保證?人,如超過起訴保證人的訴訟時效,債權人則無權起訴一般保證的保證?人。
(2)擔保法明確規定:?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同時中止。?也就是說,當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中止時,起訴保人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中斷。以此來保障主債權人先起訴主債務人,等判決下來?之后,才能起訴保證人,從而保障了?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的行使。
(3)擔保法解釋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這也就是說,法院為了簡化訴訟程序,也可以受理債權人將債務人,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一并起訴的訴訟,但為了保障一般保證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法院在判決書中應明確寫明,在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債權仍不能得到全部履行時,才由保證人承擔責任,即才可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
實體權利的保障。
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后,債權人有義務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否則日后債權得不到清償的后果將自行負責,擔保法解釋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這也就是從實體上保障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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