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活動由于靈活、簡便、快速、收益高等優勢,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廣泛存在并廣受歡迎,然而,有一利必有一弊,在借貸手續簡便、快速的同時,民間借貸也往往存在很大的隨意性和不規范,為糾紛的發生埋下隱患,造成法律上的風險。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推進,無論是生活消費型民間借貸還是生產經營型民間借貸,都將會迎來更加活躍的局面。但是,本期案苑版的幾個案例提醒我們,民間借貸的雙方當事人在進行民間借貸活動時一定要慎之又慎,防患于未然。首先,無論是親戚還是朋友,出借人都必須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借貸協議,載明借貸雙方的姓名、借款種類、幣種、數額、時間、期限、用途、利率、還款方式、保證人和違約責任等條款,簽字畫押。而且,借款協議從名稱到內容都應當合法、規范、明確,竭力避免含混不清的詞語和表述,不給沖突留下空隙。
其次,借貸雙方應當明確約定擔保方式。依照擔保法的規定,擔保方式包括擔保人、抵押、質押,雙方當事人可以本著有利于更好履行借貸協議的原則選擇其中一種擔保方式,并寫明擔保期限和責任形式。同時,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后一定要妥善保管借款協議,以防將來發生糾紛時作為訴訟依據。而且,借款人如果到期未還借款,出借方一定要及時主張債權,以防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限。
借貸有風險,誠信是根本。我們期待借貸雙方在增強法律意識的同時,牢固樹立誠信為本的理念,使民間借貸在活躍經濟、扶危濟困方面發揮更大作用。
稿件來源: 法制日報案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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