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有銀行改為商業銀行后,貸款一律實行擔保。商業銀行開展借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實行擔保,保障按期收回貸款。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借貸合同擔保
所謂借款合同擔保,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借款時,借款人需要提供一定的物或人作為該項借款的擔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為其擔保的保證人必須代為清償債務,或貸款方將貸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擔保物變價優先受償的一種貸款方式。前幾年,由于我國許多銀行借款時,經常發生有借無還的現象。銀行等金融機構越來越多的采用擔保的貸款的方式。在國有銀行改為商業銀行后,貸款一律實行擔保。《商業銀行》第7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商業銀行開展借貸業務,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實行擔保,保障按期收回貸款。”第36條進一步規定:“商業銀行貸款,必須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能性進行嚴格的審查。”借款合同進行擔保可保證債權的順利實現,對債務人來說則是督促其自覺及時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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