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賠償是行使抗辯權嗎
不一定。
抗辯權,指雖承認他方請求權的存在,但得拒絕履行,亦即對于他方請求權的行使,可以拒絕其請求之權能。
(1)抗辯權特征
①抗辯權限于法律明確規定。約定的抗辯事由,僅產生合同上的抗辯,不屬于抗辯權。②抗辯權的功能在于阻礙請求權的行使。通俗地說,行使抗辯權的功能在于:“我承認你對我有請求權,但依據法律規定,你的請求權暫時或者永遠對我不起作用”。③抗辯權的行使以請求權的行使為前提(不安抗辯權屬于例外,不以請求權的行使為前提條件)。抗辯權的作用在于防御,請求權和抗辯權是矛和盾的關系。
(2)抗辯權的類型
分為兩類:①一時性的抗辯權,主要有五種: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混合擔保時)債務人以自己財產提供物保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享有的先訴抗辯權(《物權法》第176條)。②永久性的抗辯權。我國僅有訴訟時效經過的抗辯權。有些國家規定,對通過侵權行為取得的債權可以行使永久抗辯權;債務人對賭債可以行使永久抗辯權。
(3)抗辯權與狹義的抗辯之區別
“抗辯權”不同于“狹義的抗辯”。“狹義的抗辯”又稱為“否認權”,其特點在于,抗辯人不承認對方享有有效的請求權,而是主張對方的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已經消滅)。“狹義的抗辯”包括:①權利未發生的抗辯。例如,主張合同未成立,因而對方不享有合同債權的抗辯;主張自己未侵權,因而對方不享有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抗辯。②權利消滅的抗辯。例如,主張債權已經(因為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消滅的抗辯。
“狹義的抗辯”與抗辯權的區別有二:①功能不同。抗辯權的功能在于(雖認可對方的請求權存在)阻礙請求權的行使:“狹義的抗辯”之功能則在于否認對方的請求權。②在訴訟中,法院可以不待當事人主張-依職權主動適用“狹義的抗辯”;但抗辯權必須由抗辯權人主張,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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