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民間借貸案件逐漸增多。為避免借貸糾紛的產生,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有必要學習如何打好借條。
一、借條的適用范圍。
在生活實踐中,出現欠款的情形,選擇是寫借條還是寫欠條,是一個大家容易感覺困惑的問題。解決這個問題,需要明確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首先,借條證明的是借款關系,是因單純的借款事實而立下的書面字據;而欠條證明的則是更為寬泛的欠款關系,即可因多種事實(如買賣、勞務、損害賠償等)所產生的欠款事實而立下的書面字據。
其次,當借條內容未約定還款日期的,出借人可隨時主張還款,訴訟時效從出借人主張權利時計算;而欠條內容未約定還款日期的,訴訟時效從欠條出具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三,出現糾紛的情況下,借條持有人只需提交借條,簡單陳述借款事實即可,舉證責任較輕;但欠條持有人不僅需提交欠條,還需進一步舉證欠條形成的事實,且因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的交易所形成的欠條不能成為權利主體主張權利的依據。
通過以上的對比,我們發現在特定條件下,寫借條比寫欠條更為簡單,更容易操作,對出借方更為有利。因此,若雙方當事人只是存在簡單的借款關系時,建議出借方要求借款方打借條。
二、借條中的利息應如何約定
民間借貸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無息借條: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因此如果借條中未約定利息,或約定利息不明的,視為無息借條,借款人在約定借款期內不用支付利息。但對于無息借條,借款人到期不還(約定還款日期的)或經催告不還的(無約定還款日期的),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償還逾期利息或催告后的利息,利息數額參照銀行同等貸款的利率計算。
有息借條: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以及《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因此借條中可自由約定利息,但約定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國家是不予保護的。
另外,根據根據《合同法》第二百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p>
綜上,是否在借條中約定利息,借貸雙方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決定。筆者認為,出于維護出借方利益出發,若出借方選擇無息借貸方式,應明確約定好借條還款日期,或雖未約定明確還款日期,但應將催收還款情況以證據形式進行固定,以確保主張利息權利的行使。出借方選擇有息借貸方式的,約定利息可超過銀行同類利率的四倍,不發生違約情況下,出借人可保證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即使發生違約情況,法院也可以支持銀行同類利率的四倍。
三、借條書寫的注意事項
第一、借條的書寫應由借款人書寫,且應確保是其本人親自簽名;
第二、借條中最好寫明出借人、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保留借貸雙方的有效身份證件、戶口頁,避免出現糾紛情況;
第三、借條上借款金額應以大寫和小寫的形式加以明確;
第四、借條表述應準確、清楚,確保沒有歧義,借條條款和落款之間最好不要留白,并保證借條紙張的完整。
鑒于借條只是簡單的對借款進行約定,若有大額或復雜的借款事實或有擔保、抵押事實出現,建議簽訂正規書面形式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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