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如何提起再審
人民法院對已經審結的案件發現確有錯誤的,依其審判監督職能,有權對案件提起再審,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法定的行使審判權的機關和公職人員。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在民事訴訟中有權行使審判權的機關和公職人員包括:各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和審判委員會,他們共同對本院的審判行審判監督權;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不同,其提起的方式和適用的程序也各不相同。
(2)提起再審的客體必須是人民院確有錯誤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所謂確有錯誤,既包括認定事實的錯誤,又包括適用法律上的錯誤;既包括適用實體法錯誤,也包括法定程序錯誤。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如未發現錯誤,不能提起審判監督。另外,人民法院對未生效的裁判發現錯誤的,只能通過二審程序糾正錯誤,而不能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
(3)必須由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組織作出裁定書以決定再審,方能啟動再審程序。
人們法院如何提起再審
(1)由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起再審。根據訴訟法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接到院長提交的案件后,應進行討論,并依法作出是否再審的決定。一旦作出決定再審,即停止原裁判的執行。在這種情形中,只有人民法院院長才能對錯誤的裁決提請再審,并且還必須向審判委員會提交,由審判委員會決定。院長提交和審判委員會決定,二者相輔相成,只有二者結合起來,才能對案件進行再審。
(2)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根據訴訟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以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起再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有錯誤裁定的案件的再審,有提審和指令再審兩種方式。這兩種方式是法律賦予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進行監督的權利,也是最重要的監督形式。至于是提審還是指令再審,什么時候再審,均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無論提審還是再審,都應作出裁定,并通知審理案件的原審人民法院和案件的當事人。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資料。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如果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認為有錯誤可以上向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也可向同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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