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前提是因交通肇事車輛運行所得利益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債務離婚后由一方承擔可以嗎
如果夫妻協商可以由一人承擔責任的,那么是可以由一方承擔,如果無法協商成功,夫妻共同債務就由雙方共同承擔。
如果是雙方的個人債務,而非共同債務,那么另一方可以不必承擔債務。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關于交通事故賠償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這要區分來看。按照上述介紹,如果肇事車輛營運取得的收入用于家庭共同日常開銷的話,那一般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這個時候另一方就要對因交通事故賠償而產生的債務承擔相應的償還責任。
保證人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
替人做債務擔保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
賭債是夫妻共同債務嗎?賭債效力如何認定?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對舉報的答復能否復議
2020-11-30涉嫌貪污罪會判死刑嗎
2021-03-23股權質押合同怎么寫
2021-02-09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2021-02-08國家法律對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有何規定?
2021-01-10信用卡逾期多久會被終止合同
2021-01-01訂單式購銷合同樣本
2020-11-12債權被保全后是否可以轉讓
2021-03-25學生在學校感染肺結核學校有責任嗎
2021-02-25學校為什么不能建集資房
2020-12-27終止勞動合同會發生哪些爭議
2021-01-15單位裁員怎么計算失業補償金
2020-12-14本案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能否成立
2020-12-21什么是再保險公司
2020-12-10保險合同的除斥期間規定是怎么樣的
2021-01-02法院受理人身保險糾紛的程序是怎么樣的
2020-12-10外資保險公司動用保證金情節嚴重如何處罰
2020-12-20交通肇事后逃逸惹糾紛保險公司是否可因逃逸拒賠
2020-11-16如何向保險公司索要交通事故的賠償
2021-03-21保險合同期滿誰能領保險金
2020-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