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訴案件是按一審程序還是二審程序
對于指令再審的案件,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指令第二審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刑事抗訴書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2.按照抗訴書提供的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住址無法找到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協助杏找;經協助查找仍無法找到的,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3.抗訴書沒有寫明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準確住址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在7日內補充,經補充后仍不明確或逾期不補的,裁定維持原判。
4.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提出抗訴,但抗訴書未附有新的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補充;經補充后仍不完備或逾期不補的,裁定維持原判。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并將指令再審的決定書抄送抗訴的人民檢察院。
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提出抗訴,是人民檢察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方式。人民法院根據這種方式重新審判的案件,不必制作再審決定書。必須指出的是,人民法院決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人民檢察院依據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抗訴,亦稱再審抗訴,它與人民檢察院依照第二審程序提出的二審抗訴,都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施法律監督的重要方式。
二審程序抗訴與再審程序抗訴的區別
(1)提出抗訴的機關不同。
按照上訴程序提出抗訴的機關是與原審法院相對應的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機關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檢察院。
(2)法律的限制不同。
按照上訴程序提出的抗訴,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判決的抗訴期限為10日,對裁定的抗訴期限為5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法律沒有規定限制時間,只要最高人民檢察院或者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隨時可以提出抗訴。
(3)抗訴的對象不同。
按照上訴程序提出抗訴的對象是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判決或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
(4)法律后果不同。
按照上訴程序提出的抗訴,導致第二審訴訟開始;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導致的是再審,原來是第一審案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原來是第二審的案件,依照二審程序審理,所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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